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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439号提案的答复
2017-07-04 10:42   审核人:

文延礼委员:

您提出的关于《设立民族文化风情展厅助推教务工作》提案收悉,现答复如下:

收到您的提案后,我局高度重视,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您的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。首先,感谢您对宗教工作的重视和关注,您提出的在伊斯兰教南北道清真寺设立民族文化风情展厅的建议,有利于提高穆斯林素质,弘扬伊斯兰教传统文化,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。根据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》和国家宗教局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》等规定,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,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;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,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,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。同时,需要满足以下行政许可条件:1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;2、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,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;3、符合国家有关规划、文物、建设、消防、环境等方面的规定;4、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;5、有必要的建设资金。

您提出的建议,对于积极引导我市伊斯兰教界坚持中国化方向,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,我们将积极指导县区宗教工作部门,加强调查研究,并向当地党委、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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